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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泉:互联网产品竞争一半靠技术一半靠法律
编辑:刘春泉 发布时间: 2016-1-12 21:22:00    文章来源:百度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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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元旦前后,9家航空公司宣布暂停与去哪儿公司的商务合作,理由是其不规范运作,例如不提供航班变更通知等售后服务、加收不合理退改签费用等导致投诉过多,看起来理由完全正当。可也有媒体采访到去哪儿网的相关人士,披露这次遭到多家航空公司群起而攻之的真实原因是,其推出的最新互联网在线订票产品——穿山甲计划极大威胁了传统机票销售和代理商的利益格局。


一场表面上看起来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名义的反击航空电商订票平台的行为,难道竟又是互联网产品创新引发的商业竞争大戏?


原来,这个2015年12月才上线的“穿山甲计划”采用预约出票的方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价格进行支付后,供应商在后台进行抢单出票。


由于互联网公司技术水平高,无论传统的销售渠道怎么放出低价票,都会被一抢而空。这一产品直接导致航空公司认为自己丧失了定价权,据报道上线短短一个月其出票量已占去哪儿平台出票量的30%,同比增幅达到惊人的350%。


我们今天的社会中,任何产品创新都不能再像十几年前那样野蛮生长了,因为经过持续不断的法治建设,现在法律体系已能大体覆盖企业竞争的绝大部分领域。就算没有具体规定,法院也能根据法律原则对产品和竞争行为进行分析评判。


笔者不知九大航空公司暂停与去哪儿的商务合作,是否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合规性论证?是否已经保全了拒绝合作的正当理由的确凿证据?如果没有,则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3项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可能有一部分航空公司会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可以以“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抗辩理由,但这么多航空公司几乎同时宣布决裂,就不得不让人怀疑是否涉嫌触犯反垄断法第13条第5款构成的“联合抵制交易”了。


目前去哪儿公司还想做航空公司的生意,可能没有胆量去反垄断执法机关举报,但一旦真的翻脸举报,那就需要航空公司拿出确凿的证据、向执法机关说明自己行为的“正当理由”了。


另一方面,对于去哪儿这个在线旅游电子商务平台来说,其推出一款产品,合法合规论证也是必要的。目前因为不了解产品流程的细节,还不能准确进行分析,但根据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如果就是因为消费者先预付费、电商平台通过技术去抢票的话,由于放票的价格、数量和节奏均掌控于航空公司及中航信系统,说到底去哪儿技术再强、航空公司不放票它就无票可抢,这种产品属于突破传统产品设计的逆向思维,应是一种商业创新,而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等企业竞争行为基本的法律原则。


航空公司可以发动技术高手与其在技术上斗法,也可以斗智斗勇搞自己的产品创新,但再也不可能回到纸质机票时代、打印了私底下给自己认可的代理商了。而宣布暂停合作不影响交易也就罢了,如果真的影响用户购票,就算是反垄断执法部门不予查处,去哪儿公司还可能提起民事诉讼;消费者买不了票成为企业竞争的受害者,也可能提起诉讼。


当然,航空公司和很多消费者可能会说,去哪儿以及其他电商平台确实存在被投诉擅自加价、收取违规的退改签费用、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但这些问题是不是能成为停止合作的正当理由呢?可能是,但也不一定。


因为无论诉讼还是行政执法的法律程序中,都要拿证据说话,而且要经过严格的双方质证辩论过程。就算有证据,也还不一定能作为本案抗辩成功的理由,因为各种行为法律关系及适用的规范各不相同,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比如泄露个人信息可能被罚款,也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个人信息泄露投诉已久,在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偏偏在穿山甲计划上线之后拿这样的理由暂停合作,似难服人。


我在各种会议和培训场合,一直提出互联网产品的设计一半是技术、一半是法律,激烈的市场竞争一半是商业、一半是法律,就是因为很多企业对法律重视程度不够,以为法律就是法律专业部门的事,是外部律师的事,但现在很多产品设计或竞争行为一旦举措失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其实从一开始就应具备充分的法律意识。


(作者系律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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