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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融网与融360的公堂之战,互联网评级首个判例将出
编辑:老胡说科技 发布时间: 2015-11-26 11:53:00    文章来源:百度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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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短融网与融360的对簿公堂,互联网评级的首个判例或将最终推出。本文对一些信息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根据《法制晚报》报道如下:


“近日,国内首个互联网金融评级纠纷诉之公堂——短融网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融360在《第二期网贷评级报告》中,将其评为“C-”级,并给出了“投资需要特别谨慎”的意见。


业内人士预测,这一案件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会成为互联网评级的首个判例,也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1、针对于此,《法制晚报》撰文展现了双方观点交锋:


“针对评级现象,我国并非无法可依。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短融网代表律师肖飒认为,融360与一些评定对象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所以这一结果并不公允。


对P2P模式研究较早的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会长黄震则认为,融360及类似的社会机构来做P2P评级评价并没有问题,“按照民商事法的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是许可、即是准入、即是自由。”


同时,也有融360 的支持方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全新的领域,其评级评价目前没有规范的管理办法,也没有资质管理。同时,当前的P2P乱象层出,在行政监管明确之前,以评级为代表的社会监督评价体系能够对行业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同时,也能为大众的投资行为起到一定的参考。



目前,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而法学专家却看到了这一案件背后很强的判例意义。


近年来,P2P已经快速成为中国金融领域不可忽视的一只新兴力量,拥有平台近3000家,累计成交量破万亿元,线上线下涉及投资人数千万。但是由于缺乏监督和管理,P2P还属于自发生长阶段,平台质量、风控水平层次不齐,自融、跑路现象层出不穷。


融360、网贷之家、网贷天眼为代表的一些第三方平台开始定期发布一些行业报告,并依据数据和模型对主要的P2P平台进行跟踪评定。以社科院为代表的学术机构,以及一些媒体都加入到网贷评级细分领域。这一类的第三方报告到了一定的社会监督作用,并对大众的投资行为提供了参考信息。


但另一方面,也有网贷平台反映,一些评级机构不够专业、与部分评定对象存在合作关系,有失公允,甚至有些机构存在勒索收费的行为。


事实上,网贷平台与评级方一直矛盾不断。今年年初,拥有资本市场评级资质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国际)发布了266个网贷平台黑名单和676个网贷平台预警名单,足足占据了P2P行业将近一半的公司。陆金所在被列入预警名单后,3月份被列入了黑名单。当时,陆金所也发声明指大公国际“恶意中伤”。


2、法律人士:商誉权、评论权、大众知情权,孰轻孰重?


上述事件不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受到广泛关注,法学界对此案例也颇感兴趣。


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该意见明确提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即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


据自媒体P2P评论的撰文如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竞争法专家丁亮认为,短融网的起诉是基于公司享有的商誉权和公平竞争权,融360则拥有“公证评论权”。所谓“公正评论权”又称“诚实评论”,其条件有四:一、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二、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三、立场应当公正(但不一定客观);四、没有恶意。在以上前提下,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评论,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他认为此案件中还隐藏了另外一项不容忽视的权利——大众投资者的知情权。


无论是从宣传方式、目标人群、以及募集门槛上看,P2P都具备着浓厚的公募气质。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公募金融产品的推介方式、投资范围、以及信披义务都有严格规定,但目前大多数P2P公司却对产品真实投向、运作情况、风险提示并不到位。监管措施尚未出台,专业评级机构也尚未推出相关产品,这些自发出现的网贷评级,在实际上对大众起到了指引功能,阶段性地保护了大众的知情权。”


3、评级的未来


据不完全统计,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目前存在十多家评级报告,其中以第三方平台、高校院所、媒体为主。仅以融360的《网贷评级报告》的传播力度举例,百度搜索引擎的查询结果显示,在该《报告》发布后的一周内,就有多家媒体对其进行了上百次的引用。


而从监管上看,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大分支,我国现行的政策对这一领域实际上是肯定的。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从而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这是首次从政策层面强调了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预示了将会有更多传统评级机构的进入。


目前在“准入资质”上尚未明确规定,同时也并未否定“资质以外”评级行为的合法性。这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一直表现出创新、变革金融体系,以市场为主导的思路一致。


对于一个新兴而自由的行业而言,采集数据并据此进行评级的难度非常大。从保护评级业的发展角度而言,任何一种评级方法都具有其优点和局限。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黄国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只要依据的是公开的数据、按照同样的标准,且标准是公开透明的,对被评级对象是一视同仁的,评价结果也可以倒推、回溯,那么评级机构就不应该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


“相对于目前中国网贷的规模,目前的评级市场还需要继续鼓励发展。至于,谁家的准确可信,应该交给市场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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