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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与平台争论的言论自由问题
编辑:刘远举 发布时间: 2015-12-4 14:58:00    文章来源:百度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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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嗅的微博账号被新浪微博封停之后,引来很多议论。虎嗅旁征博引,从美国最高法院的条款到伊斯兰教义,再到《言论的边界》,论述新浪微博侵犯了自己的言论自由。实际上,这个问题,不仅仅存在新浪与虎嗅之间,而是广泛的存在与个体与平台之间。


对此,新浪微博CEO王高飞在自己微博中表示:“微博是.com不是.org,所以注册微博用户和我们之间签署用户协议,不认同协议的我们不提供服务;微博也是社区,站方更像一个物业,社区整体的利益高于某个房客的个人利益。如果房客违反了用户协议,我们一般根据严重程度是:1,社区沟通;2,中止合作;3,起诉。所以,大路朝天,各走一边,祝好,不见。”


他继续补充:公司不是公共服务部门,俺们不花纳税人的钱,所以有权利选择自己服务的用户群体,如果用户行为伤害了俺们的员工利益,用户整体利益,多次警告无效的,中止合同,停止提供服务,是俺们的正当权利。


有人从用户协议中找出了相关条款,即“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新浪或微梦公司的权利和/或利益或作出任何不利于新浪或微博公司的行为”。并总结为,即在微博上,新浪利益高于用户的言论自由。


到底怎么看待这种说法呢?


既然谈到自由,不妨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说起,这两个概念是当代自由主义宗师伊赛亚·伯林最著名的思想贡献。消极自由是指一种不让别人妨碍自己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它的含义是:当个人处于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状态时,个人就是自由的,它可以不被强迫做一些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


“用户做了什么之后,平台就不做”这样的一个契约关系,正是基于企业的消极自由,所以,它是合理的。更简单的说,对于他人说什么,一个网络平台无权干涉,但是,这个平台有不帮助他们进行传播的自由。所以,王高飞的观点,在逻辑上并无问题,新浪有自由、也有权利这么去做。


那么,这意味着“新浪利益高于用户的言论自由”吗?


“高于”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行为,暗示了对用户言论自由的限制意味。


“你可以选择任何可以发表你观点的方式”这个阶段,叫做自由,“我可以帮你传播”这个阶段,叫做契约。两者在时间上是先后关系,在逻辑上是承接的关系,后者并不能时光倒流,因果倒置去干扰前者。可以举一些更明白的例子,比如,你可以去北京,但我不愿意载你去北京;你可以出版你的书,但我这个出版社觉得水平不高,不愿意给你出版。前者叫做自由,而后者叫做不达成契约。既然后者不能干扰前者,那么自由就没有受到侵犯,“高于”两个字自然就不成立。回到这件事上,新浪并没有约束虎嗅发表自己的言论,只是不愿意帮助虎嗅传播其言论而已。所以,“新浪利益高于用户的言论自由”这个说法似是而非,并不成立。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信息控制的关键在于源头,新浪很难也无法形成对信息的控制。信息控制的效果,符合边际效应递减的规律,控制的力度越大,范围越广,则成本越来越高,伴随这个过程同时发生的是,另一方对立观点的传播效果,单位成本的边际收益越来越大。这就使得完全的信息控制变得非常困难,如果仅仅以资本进行这个过程,成本就大到任何企业都无法承受。


更广泛的说,对于舆论市场,媒体间的争锋相对,并不是太大的问题。媒体的相互批评,并不意味着舆论的水会被搞浑。相反,在媒体的争锋相对中,信息更透明,市场更接近充分竞争的假设,消费者与大众能得到更大的好处。罗永浩与王自如之争就是最好的例子,争论使市场信息更加透明。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不管是科技媒体圈,甚至是时政新闻圈,都不需要真理的判断者,自由的思想市场自可完成这一切。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媒体本身不需要道德。恰好相反,专业主义与坚守事实,赚体面的钱,是一个媒体的信誉之本。媒体批评企业,这样一种商业模式,是不可持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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