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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你们到底认不认同禁止二选一
编辑:葛甲 发布时间: 2015-11-5 12:12:00    文章来源:百度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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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我们做网络舆情都是看跟帖的,要是遇上看不太懂的网络撕逼,一般都会从关于这件事热门帖子的跟帖中去寻找线索,然后把跟帖情况写到最终报告里,3Q大战时我就是这么做的,但这几年再做舆情报告的时候,基本不去看跟帖了,反而会去一些访问量不大跟帖也不太多的帖子里去找线索,因为热门帖子里的水军太多,会干扰判断的。


这两天京东到工商总局状告阿里二选一的事情是热点,原本想做一份深度舆情报告,却发现基本做不下去。评论者各有立场,不太顾及原则,大家似乎都是在参与一场战争,而非就事论事。关于这件事的热门帖子中,来源不明的水军也相当活跃,尤其是在网易新闻跟帖里,基本上都是一边倒地咒骂京东,为阿里叫好,言论集中程度达到了失真的程度,很令人无奈。


阿里二选一被京东告的事情其实很简单,如果确实有二选一的情况,阿里一定是违法的,先不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单就今年10月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已有条文对二选一这种事进行约束。可关键问题在于取证难度,不用文字而用固定电话联系的话,不管阿里的小二对商户说了什么,很难会有人提前录音,即便有录音也不一定敢拿出来,因此监管部门的取证难度可想而知。


阿里完全可以说没有让商户二选一,只是承诺只在天猫搞活动的话会多给流量多给推荐位,离开京东是商家自觉自愿的产物。这样的话,监管部门也就没办法了。而且这件事情就算查出结论也没什么意义,双11只有一天,调查过程肯定不止一天,过后即便给个50万100万的罚单又能如何?黄花菜都凉了。如果缺乏规则、细则和定义的话,很多事情都是可以辩的,过去平台还小的时候领导说什么是什么,如今大了,为自己申辩甚至狡辩的空间就大了。


好在人们还有识别常识的能力,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到底怎么回事大家心里都有一本账,有没有搞二选一大家也都心知肚明。谎言重复一千遍还是谎言,大多数人都在不断重复错误的说辞时,也许会把一些正常思维的人带到二股道上,但回过味来之后,还是能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的。


京东状告阿里二选一,天猫对此的回应是:鸡实名举报了鸭,说鸭垄断了湖面。搞公共关系时过于迷恋语言技巧的运用,其实是会显拙的。首先京东不是鸡,阿里也不是鸭,而是都有权进入湖面的不同个体,可以是鸡鸭鹅猫狗,只要会游泳。不过这不重要,接下来最关键的是,这件事的焦点在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与垄断问题毫无关系。阿里应该回答的是,自己到底有没有搞二选一,而不是把焦点从不正当竞争转移到垄断上去。


不知名水军的出现,是这次实名举报事件中更让人惊诧莫名的一件事,没想到在新形势下还会有这种老套路被用出来。不过据我所知,目前监管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水军的存在与危害了,多年的摸爬滚打也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因此在调查和了解网络事件时很容易发现哪些是水军,哪些是正常评论。一位很受尊敬的老领导曾说过,网上经常发言的就那几万个人,机器账号要多于正常账号很多倍。这个结论,我认为很准确。


类似天猫和京东这样的网络事件中,正面和负面评论超过10%就属于不正常现象了。当年3Q大战腾讯抛出二选一公告后,负面评价瞬间飙升到70%以上,但很快就回归正常,双方正负面评价始终维持在58%到42%之间,大部分时间的比例保持在51%VS49%,或者腾讯占优一点,或者360占优一点,此消彼长,没什么特别大的支持率悬殊。因为这是大家都不太懂的科技议题,又不是搞总统选举看颜值。


企业间在竞争上出现不同意见,怎么来怎么去讲清楚就行了,不断转移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只能算是小聪明,不是一家那么大的企业该做的事情。阿里和京东也算是电商两强了,所作所为有千百家企业看着呢,这件事情本身并没有多大,但带来的示范效应却是巨大的。电商秩序的建立光靠监管部门推动是不行的,还需要企业自觉自愿的维护,尤其是龙头企业。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光是创造财富,还要推动行业发展,这些就在身边力所能及的事情不去做,却把目光投向本不该自己操心的远方,这不叫履行社会责任,叫投机取巧。


传统的企业间公关博弈是这样的:你指责我不正当竞争,首先我没有,其次我也反对不正当竞争。这种回应虽然没什么新意却也不失稳重。如今阿里和京东之间的公关博弈是这样的:你举报我搞二选一,我说你举报我搞垄断。你说我偷苹果,我说你抢鸭梨,反正不管说什么,就是不告诉你我偷没偷苹果,也不告诉你我对偷苹果这件事对不对的真正态度。在我看来,这才叫真正的鸡同鸭讲。


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是,监管部门禁止二选一这件事被写进了法规,但是不是获得一致认同了,到目前为止京东的态度是明确的,阿里的态度仍没有表明。阿里没有否认,也没有承认,更没有对禁止二选一这种事说过一言半语。真相到底如何,那就见仁见智了。


任何法规出台后都会遭遇挑战,有大有小,但企业要把轻视法规当成一种常态,早晚会出事的。类似《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这样的法规或许并不尽善尽美,还有很大可改进的空间,但企业应该做的首先是尊重法规,然后再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其加以完善。从目前的执法力度来看,挑战现行法规倒也确实是一件成本低收益高的事情,不过这对于整个社会,整个法制环境,整个执法秩序,都是害莫大焉的。有些事,想好再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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